当行政执法人员遇到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情况时,应当依法、理性、规范、安全地应对,确保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同时避免激化矛盾。笔者提出以下应对策略和步骤供参考:
一、严格把握核心原则
1.要严格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严格遵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
2.要善于将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在实施行政检查时优先采取沟通劝导的方式,必要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要学会保护执法安全,针对当事人(情绪激动容易冲动者),要有针对性措施,首先确保执法人员及在场人员人身安全,防范暴力抗法。
二、具体应对措施
1.必须依法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明确告知执法依据(如相关的法律条款),清晰告知当事人有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其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55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的规定),并指明其拒不配合检查调查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如加重处罚、对拒不配合行为单独处罚等,常见于市场监管、环保领域,如《食品安全法》第133条明确拒绝配合检查可处罚款,严重的可吊销证照,更严重的由公安处理)。
2.全程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重点包括: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义务的过程;当事人的过激语言或行为对抗(如拒签笔录、抢夺物品等不配合行为);现场其他证人证言或物证。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47条关于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归档的规定。
3.灵活调整调查方式
当直接从当事人难以取得相关证据时,可以切换其他取证途径,如通过第三方证据(如监控录像、银行流水、平台数据等)间接证明违法事实。再加上询问现场目击者、其他知情人,制作证人证言。从当事人的相关人员调取相关书证、物证(如合同、交易记录)。比如,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时,可在现场笔录上注明“当事人拒签”,由两名执法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字确认笔录有效性,或者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及拒绝签字的情况,确保用合法合理的方式固定现场证据。
4.视情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若当事人行为构成妨碍公务,消极抗拒,(如闭门不出、沉默)继续取证,制发《责令配合调查通知书》告知其要限期配合。如果逾期拒绝配合检查,将视为故意阻挠行政执法处理,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升级处置措施,通过强制取证、加重处罚、联合惩戒等多维度手段确保执法权威。对欲破坏证据的行为,应立即扣押涉案物品(需当场制作清单),防止证据灭失(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19条)。若当事人有言语侮辱、威胁,在对其进行警告后仍不停止的,报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若当事人有暴力行为抗法,则行政执法人员应立即中止执法,立即报警处理,并追究其妨害公务罪。(可参考《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注意事项
1.如果与当事人有敌对态度和较强的激烈情绪,一定要避免冲突升级,同时要确保不能单独执法(至少2名执法人员在场,视情况可请求增派执法人员力量);切忌不与当事人有肢体接触(除非特殊情况如紧急自卫除外);同时对当事人要耐心做工作,语言沟通上不能使用过激的话语,切忌不能说出情绪化的言论,防止激化与当事人之间的冲突。
2.注意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技巧,如果在送达时遭当事人拒收文书时,可采取留置送达(在笔录中注明,并拍照录像)。
3.善于借助第三方力量,可以邀请属地居委会、物业、行业协会等人员现场见证;如果遇到重大案件可协调公安联动执法,视情启动“行刑衔接”机制。
四、拒不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相关典型案例参考
1.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案例: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处理的案件中,潍坊普云惠医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拒绝提供采购、销售葡萄糖酸钙等原料药的票证、单据、记录、会计账簿等资料,阻挠执法人员查阅公司电子数据、文件资料,拒绝在《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多次表示不同意执法人员开展调查不同意提取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业务部人员通过微信告知相关人员拔除U盘并隐匿。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将打印出的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当众撕毁,执法人员警告其行为构成违法的情况下,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依然继续销毁证据材料。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谎称公司2017年底的采购合同以及与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等材料,均因发生交通事故而丢失,后经核实,上述资料只是被转移而未丢失。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的影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信息沟通记录等证据为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构成了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蔑视国家法律权威,暴力抗拒执法调查,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万元。同时,对两名个人分别处罚10万元。
2.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案例:2018年,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对拒不配合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的违法人员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也是零口供罚单。2018年6月25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西城监管所按照上级食用抽样计划,对某农贸市场一个体经营户经营的蔬菜农药残留指标项目,依法开展监督抽样,经营者邓某在无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竟然拒绝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现场抽样时将店门关闭并自行离去,因其拒绝食品安全抽样,致使本次抽样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农产品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邓某进行立案调查,面对执法人员的调查,当事人仍然拒不配合,案件承办人员认为本案系零口供案件,必须要做到执法程序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为有效震慑拒绝食品安全抽检的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经提交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邓某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富世镇社区工作人员的支持见证下,执法人员依法向邓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邓某在认识错误后,主动交清了罚款。
以上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境下拒不配合调查取证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这些案例强调了遵守法律程序和尊重执法机关的重要性。
总之,面对抗拒执法时,执法人员应保持专业克制,善用法律赋予的职权,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牢记“规范是执法者的铠甲,证据是违法者的枷锁。”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