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2020年7月,李某父母离婚,并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由母亲直接抚养,李某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李某独立生活为止。随着李某的长大,现在已经是一名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因参加校外的兴趣班教育费陡增,离婚协议中所约定的抚养费每月1000元的标准,已经无法满足李某的生活及学习所需的费用。故李某诉至法院,恳请法院提高抚养费标准,以便其可以更好地成长。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一种附身份关系解除的特殊合同,双方应结合自身承受能力慎重考虑后签订,并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其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情势变化,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或者变更抚养费。在家庭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且未发生重大情势变化的情形下,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得轻易变更,否则,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违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
本案中,原告李某处于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习教育免费,原告一系列的课外兴趣班费用为原告母亲自愿支出的费用,该类兴趣班费用支出并不是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不能强制被告负担。综上,法院确认原告的生活和学习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要求被告提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教育费的范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之外的补习班、特长班或择校费等费用,不计入上述教育费范围。
作为父母都想给孩子最好的成长体验,给孩子选报兴趣班无可厚非,但因该项费用不属于抚养费的法定范畴,抚养孩子的一方在选报前可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则需结合实际、量力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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