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数:87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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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实务
📌编号:DLCN-20250918-589
2022年,年满14周岁的小童在某线上平台使用母亲及自己好友的手机号注册账号,该平台无需实名认证便可进行购物,并在阿伟店铺多次消费共计6万余元。
其后,小童的大额消费被母亲发现。“我对小童的消费完全不知情,也不予认可。”小童母亲主张小童与阿伟之间的交易无效,并要求阿伟返还6万余元,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消费时仅14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等情况不相适应,并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小童母亲)的同意或者追认,案涉合同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要件。2021年8月中央网信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饭圈”乱象治理的通知》明确要求“严禁未成年人打赏、应援消费等活动”,被告放任小童参与集资打榜,既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被告作为网络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表面上提供明星“周边物品”及服务,实际上变相为明星艺人打榜筹集资金,引导未成年人进行应援消费,对于合同无效存在主要过错,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小童的监护人,未能按照民法典规定妥善履行监护职责,亦未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履行家庭保护义务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职责,致使原告用手机从其近亲属账户内转出大额金钱,多次用于上述非理性消费,故对于合同无效产生的损失也存在一定过错。结合双方的过错情形,法院酌定被告返还原告4.36万余元。
法官提醒,未成年人辨识能力相对较低、心智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监护人要密切关注未成年人使用手机、网络消费等情况,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落实好家庭保护的首要作用;明星经纪公司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牢固树立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本报记者 倪 弋《人民日报》(2025年09月18日 第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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